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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诚信危机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与对策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不详
浏览: 次   10-05-20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摘要:电子商务是网络信息时代商务活动的新形式,但是网络技术所特有的开放性、虚拟性等特点却易导致电子商务中的网络诚信危机。本文诠释了电子商务交易中网络诚信危机的含义、根源及表现,认为当务之急是建立网络诚信空间,保证我国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 Electronic Business)是随着计算机网络特别是Internet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商务活动,它通过电子化手段来完成的商业贸易活动。电子商务使我们以电子交易为手段完成物品和服务等的交换,是商家和客户之间的联系纽带。电子商务是在Internet等网络的广阔联系与传统信息技术系统的丰富资源相互结合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种相互关联的动态商务活动。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现状

  据中国权威调查机构赛迪顾问发布的数据显示,2005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了7000亿元,截至2006年底,共实现交易额11000亿人民币,同比2005年增长了52%。。根据这份在2006年中国电子商务应用高峰论坛上发布的报告,过去两年来,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每年保持50%~60%的增长速度,未来几年内仍将以较快的速度发展。

  另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1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6月,中国经常上网购物人数已达3000万人,已经有四分之一的网民经常在网上购物。与上年同期相比,经常购物的网民增长了50%。

  但是在这种繁荣的景象下,电子商务的诚信问题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2005年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投诉在消协受理的总投诉案例中已占据了第二位。

  在CNNIC最新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热点调查中(如表)显示,61.5%的用户认为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45.7%的用户担心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28.2%的用户担心在网上购物过程中隐私受到侵犯。从这个表中可以看出造成网民不进行网上购物的原因,主要因为电子商务的安全和诚信问题。

  2006年7月,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诚信评价中心和北师大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完成的《我国电子商务诚信状况调查报告》中指出,在线购物时,用户经常遇到在线商品说明信息(或广告,包括价格等)虚假等问题。其中,有56.4%的被调查者曾遇到过在线购物信息不真实,有40.9%的被调查者遇到过在线服务的承诺不真实或不能兑现情况。网络诚信危机将成为未来几年制约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

  二、网络诚信危机及其根源分析

  电子商务扩大了诚信问题。网络环境的非人性化、非面对面以及虚拟性等特点决定了交易者要对产品、交易对象进行直接观察是十分困难的,这就使得在传统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基于认知的信任和基于熟悉的信任作用减弱。互联网开放、共享的设计思想不可避免地使基于系统依赖的不确定性加重,导致消费者会因担心私人信息的泄漏或被盗而不愿意参与任何需要在网络上公布该信息的商务活动的同时,网上销售者也不敢轻易相信买家。最重要的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创新使人们在刚熟悉一种技术并开始表现出依赖感时,新一轮的信任又因为另一个系统或软件的投人开始形成。信任,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因多了一层网络环境,较传统信任难建立。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诚信危机便应运而生。

  所谓网络诚信危机是指计算机网络中人与人之间缺乏必要的信任,人们对网络安全、网络信用体系缺乏足够的信任,从而导致网络人际交往和电子商务发展的困境。

  具体分析,网络诚信危机的产生与以下因素息息相关:

  1.网络技术安全的权威性尚未建立起来。网络病毒、网络黑客、网络犯罪等等,对网络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使人们对网络技术安全缺乏必要的信任。

  2.网络公司的信誊尚未确立。网络公司是一种新型公司。其产品质量、商家信誊和售后服务的良好形象尚未确立起来,人们对这种新型的网络营销体系缺乏起码的信任。

  3.电子商务信用工具的缺乏和不完善。由于网络经济发展时间不长,使电子商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信用体系不成熟。这一方面表现为缺乏足够多的网络信用工具,另一方面表现为这些信用工具的不完善。

  4.网民诚实信用的形象尚未树立起来。由于网络中的大部分行为具有匿名性、虚拟性,网民自我角色意识淡化,良心机制在网民行为中的自我监督作用减弱,使网络行为变得漂浮不定,难以保证确定性,从而导致网民互相之间缺乏足够的信任。

  三、对策——构建网络诚信空间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电子商务的制度环境。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适宜的制度环境。为此,政府必须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电子支付系统、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安全、个人隐私、电信技术标准等。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美国的成功经验。早在1998年,克林顿政府就颁布了《因特网税收自由法案》,2000年6月,国会众议院通过《电子签名法》,使得电子签名与书面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起步较晚,近几年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蓬勃发展,现有的法律体系已经无法满足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需要,迫切需要应该加强电子商务立法,规范电子商务活动。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建设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2005年4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以行业规范的形式确立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和权限,对网络交易服务进行了全面的规范,重点进行网络交易平台自治与监管。

  但是应该看到,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还有很多领域的空白,必须尽快制定以电子商务活动为调整对象的专项立法,以适应电子商务交易的需要并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原则相接轨。

  2.加强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由于缺乏信用机制,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已经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迫切需要电子商务诚信机制的构建。我国的电子商务经济需要完备的市场秩序,市场秩序除了法律保障外,还需要诚信这一市场道德来规范。市场经济的第一原则是公平竞争,而公平的前提是诚信,电子商务作为市场经济的新经济模式,同样需要在诚信机制的基础才能保证持续、健康发展。

  (1)发展电子商务信用中介机构。电子商务信用中介以市场第三方的身份出现,对参加交易的各市场主体以及信用中介体系本身起着监督、约束作用。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包括个人信用服务机构和企业信用服务机构,完善电子商务的信用调查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对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建立网络信用数据库。充分利用Internet开放性,依法把原先封闭的分散的企业与个人的诚心数据统一为社会信息体系的公共资源,综合运用行政的、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依靠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国的信用体系和网络化的信用数据库。

  (3)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严格进行信用行为的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遵守信用者应进行褒奖,对失信者进行惩罚,是信用体系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对失信者进行行政或司法处罚,实施经济处罚,并将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和个人披露于相关的经济和社会领域。这样我国的信用意识会不断提高,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将不断完善